01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户用沼气
(一)沼气用户未经操作培训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告知的;
(二)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以及下池作业不按规范操作的;
(三)沼气池池体漏气,水压间、出料间和贮肥间盖板缺失或不具备承压功能,且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或围栏的;
(四)沼气使用过程中进行快速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时管路未与大气连通的。
二、沼气工程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制度的;
(六)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使用明火作业的;
(七)场区未设置围墙、防护盖板、防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增压机房、提纯车间等设施内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以及排风装置的;
(八)场区消防、避雷、防爆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九)厌氧消化器、贮气柜、沼气火炬等设施未设置压力、液位显示等监测报警装置,或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达标的。
02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农办机〔2025〕1号)文件规定,原《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废止。为切实做好“判定标准”的宣贯工作,全力抓好农业机械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持续推进农机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现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开如下:
为预防、减少和遏制农业机械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判定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落实整改;不属于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100%以上的;
(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03
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农办牧〔2025〕6 号)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执行。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是指畜禽养殖场(户)在处理畜禽粪污时建设的,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氧化塘、化粪池、沼液池等畜禽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封闭式粪污处理车间、立式好氧发酵罐等畜禽固体粪污贮存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出料、清池、检修。
(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下擅自进入有限空间施救。
(三)在有限空间内及其近距离周边使用火源。
(四)未对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有效防护措施的。有限空间盖板松动、覆盖物破损、周边无围栏和未使用防爆灯等。
(五)作业期间临时更换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
04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05
畜禽屠宰加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执行。畜禽屠宰加工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制冷、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传动构件、板带等设施设备未定期检修保养的。
2.酒后或服用违禁药品操作特种设备行为的。
3.使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设施设备的。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监测监控设备失效或缺失的。有液氨制冷设施设备的,未安装防液氨泄露警报装置的。
5.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的。
6.畜禽屠宰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周边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有效防护设施
06
饲料兽药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配备粉尘防爆系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2.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起重机等表面积尘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的。
3.兽药生产企业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生产区电源开关及插座防爆功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
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5.停电工作时未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的;
6.饲料兽药生产机械设备、工具损坏或维修期间未按要求装设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的;
7.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07
设施农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执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设施大棚支撑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有倒塌风险危及安全的;
2.设施大棚内存在乱接电线、不规范用电易导致人员伤亡的;
3.设施大棚内存有大量易燃物,但未配备消防设施的;
4.设施大棚附近如有高压输电线路、铁路、轨道交通,未对棚膜、遮阳网、防雹网等进行加固的。
